申请困难职工家庭应符合哪些条件?
1.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但还存在患病、子女上学、伤残等其他刚性支出的困难职工家庭。
2.企业关停并转过程中因下岗失业、停发、减发工资造成家庭可支配收入扣减因病、因残、因子女上学等家庭刚性支出和必要就业成本后,家庭实际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的职工家庭;
3.本人或家庭成员因患重特大疾病、伤残导致家庭收入扣减重特大疾病支出和长期照料费用,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的职工家庭。
1.自然灾害、重大安全事故、重大疫情、社会安全等重大事件中负伤致残、染病或牺牲的职工家庭;
2.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产生数额过大的救治费用,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职工家庭;
3.因发生自然灾害或重大安全事故、交通事故造成重大人身伤害或住宅、家庭生活必需用品损毁严重,导致基本生活暂无着落或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职工家庭;
4.其他原因产生临时性困难的职工家庭。
哪些情形下不能申请困难职工家庭?
1.子女在高收费私立学校就读或自费留学的;
2.本人或家庭成员为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3.具有2套(含)以上住房且超过当地人均住房面积的;
4.拥有、经常使用机动车辆(残疾、患病职工功能性补偿代步除外)的;
5.拒绝配合调查、核查,致使无法核实收入的家庭。
(1)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及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提供虚假申请材料及证明的家庭;
(2)在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的;
(3)故意采取其他规避法律、法规的行为造成无经济来源、生活困难的人员。
1.子女在高收费私立学校就读或自费留学的;
2.本人或家庭成员为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3.拒绝配合调查、核查,致使无法核实收入的家庭。
(1)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及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提供虚假申请材料及证明的家庭;
(2)在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的;
(3)故意采取其他规避法律、法规的行为造成无经济来源、生活困难的人员。
申请职工家庭认定标准及核算方式有哪些?
深度困难职工:(家庭收入-刚性支出)/家庭总人口≤当地低保;相对困难职工:(家庭收入-刚性支出)/家庭总人口≤2倍当地低保。
是指家庭在其申请前12个月内获得的全部现金及实物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以及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1.工资性收入。指就业人员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各种福利,包括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等。工资性收入参照劳动合同认定;没有劳动合同的,通过调查就业和劳动报酬、各种福利收入认定,或根据社会保险、个人所得税、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情况推算;对于无法推算实际工资收入的灵活就业人员,原则上按务工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其工资收入,申请人申报收入高于务工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以申报收入为准。
2.经营净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获得全部经营收入扣除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和生产税之后得到的收入。包括从事种植、养殖、采集及加工等农林牧渔业的生产收入,从事工业、建筑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文教卫生业和社会服务业等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等。经营企业的,按照企业实际纯收入或实际缴纳税收基数综合认定;无法认定实际收入的,参考同行业、同规模企业平均收入和企业实际缴纳税收情况综合认定。其他情形按当地评估标准和方法推算。
3.财产净收入。指出让动产和不动产,或将动产和不动产交由其他机构、单位或个人使用并扣除相关费用之后得到的收入,包括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和红利等收入,集体财产收入分红和其他动产收入,以及转租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或者出让房产以及其他不动产收入等。出让、租赁等收入,参照双方签订的相关合法有效合同计算;个人不能提供相关合同或合同确定的收益明显低于市场平均收益的,参照当地同类资产出让、租赁的平均价格推算。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和红利等按照金融机构提供的信息计算,集体财产收入分红按集体出具的分配记录计算。
4.转移净收入。指转移性收入扣减转移性支出之后的收入。其中,转移性收入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对居民的各种经常性转移支付和居民之间的经常性收入转移,包括赡养(抚养、扶养)费、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遗属补助金、赔偿收入、接受捐赠(赠送)收入等;转移性支出指居民对国家、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居民的经常性转移支出,包括缴纳的税款、各项社会保障支出、赡养支出以及其他经常转移支出等。转移性收入和转移性支出有实际发生数额凭证的,以凭证数额计算;有协议、裁判文书的,按照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数额计算。赡养(抚养、扶养)费收入原则上按赡养(抚养、扶养)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数额计算;无法律文书规定的,按户籍地低保标准计算;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属于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收入家庭成员的,在计算转移净收入时不计入该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赡养(抚养、扶养)费。
5.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是指家庭在其申请前12个月内因病、因残、因学、住房和其他可纳入家庭刚性支出范围的支出费用总和。
1.因病费用。指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因病住院(含门诊慢性病)产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商业保险报销、互助保障和其他部门救助后的个人承担部分计算。
2.因残费用。指因残、因病用于康复治疗的费用。
3.因学费用。指子女上学产生的费用。按照个人承担的学费、住宿费、必要长途路费扣除政府或社会资助后的实际支出。
4.住房费用。指困难职工租住当地人均住房面积以内房屋的费用。
5.多重支出费用。存在多重刚性支出的家庭,符合上述情况,可以累积计算。
6.其他可以纳入家庭刚性支出的情形。
7.扣减就业成本原则上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参照指标, 已实现就业的,可按其就业收入或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20%-30%扣减就业成本;就业不稳定的,可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核算其就业收入,并相应扣减20%-30%就业成本;残疾人就业收入,可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扣减就业成本。
家庭总人口原则上以户籍为单位且常年共同生活的人口计算, 或虽不在同一户籍但具有赡养、扶养、抚养或收养关系且共同生活的人口计算。
下列人员不计入家庭成员:
1.现役义务兵;
2.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3.人民法院宣告失踪人员;
在监狱服刑人员。
申请困难职工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1.基本资料:职工本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职工本人及家庭成员申请建档前12个月家庭收入及支出佐证材料复印件。
2.除提供基本资料以外,各类困难人群分别提供如下证明材料复印件:
(1)子女上学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需提供:录取通知书、学生证或学校出具的有效证明;近期学费、住宿费、必要长途路费等单据复印件。
(2)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患病的需提供:诊断证明;申请建档前12个月医药费单据。
(3)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残疾的需提供残疾人证。
(4)农民工须提供一年以上劳动合同证明,加盖所在单位的工会公章。
(5)申报深度困难职工家庭的,需提供家庭房产和机动车情况。
(6)单亲家庭需提供离婚证复印件、离婚判决书、死亡证明或其他佐证材料(其中之一);
(7)职工家庭遭遇突发事件和意外的需提供由消防、公安或居委会等部门提供的相关证明或事故现场照片等佐证材料;
(8)其他可以佐证致困原因的相关证明材料。
3.公示:公示中写明困难职工姓名、工作单位、主要致困原因及监督电话等。
4.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查询授权书。
以上佐证资料应保留在困难职工纸质档案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