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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制定工资集体协商规范化标准体系 提升协商质量和实效的意见》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4-03-10 16:39:00点击次数:178499次

 

近年来,各地按照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的工作部署,推动各类企业普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取得了较大进展,为促进企业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支付保障机制,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工作中还存在走形式、走过场,质量不高、实效性不强等突出问题。有的搞“假协商”,虚于应付,没有真正形成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共决机制;有的协商程序不规范,合同履行不到位;有的工资集体合同缺少实质性内容,合同文本格式化;有的以高层沟通代替平等协商,职工群众参与度不高;有的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对促进职工工资合理增长的作用不够明显,职工满意度不高等等。这不仅影响了工资集体协商作用的发挥,而且影响了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进一步推进。为有针对性地解决工资集体协商质量不高、实效性不强的问题,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联合制定了《工资集体协商规范化标准体系》(以下简称《标准体系》),以进一步规范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开展,并就提高工资集体协商质量和实效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if !supportLists]-->(一)<!--[endif]-->总体要求。坚持循序渐进、分类指导、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切忌形式主义的要求,在继续巩固工资集体协商覆盖面的基础上,引导企业(行业、区域)按照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统一制订的《标准体系》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制度、丰富协商内容、规范协商程序、保障协议履行,全面提升工资集体协商的运行效率和质量,促进劳动报酬和企业效益同步增长,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和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目标任务。从2014年到2018年,力争用五年时间,按照《标准体系》要求,指导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以下比例均以此为基数分两个等次递进提升协商的质量和实效。

《标准体系》实行百分制评价方式,分为5个项目27个评价指标,其中,协商主体占12分,协商准备占8分、协商程序占28分、合同履行占12分、协商效果占40分。按照《标准体系》衡量,得分70-85分的企业,确定为达到B类标准;86分以上的,确定为A类标准

2014年底,达到B类标准的企业(行业、区域)不低于10%,达到A类标准的企业(行业、区域)不低于10%。

2015年底,达到B类标准的企业(行业、区域)不低于15%,达到A类标准的企业(行业、区域)不低于15%。

2016年底,达到B类标准的企业(行业、区域)不低于20%,达到A类标准的企业(行业、区域)不低于20%。

2017年底,达到B类标准的企业(行业、区域)不低于25%,达到A类标准的企业(行业、区域)不低于30%。

2018年底,达到B类标准的企业(行业、区域)不低于30%,达到A类标准的企业(行业、区域)不低于40%。

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办公室在对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进行考核时,重点核查达到A类标准的企业(行业、区域)

    二、工作措施

(一)加强政策指导和服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进一步健全完善工资指导线、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行业人工成本信息指导制度,继续探索发布重点行业工资指导线,引导企业合理进行工资分配,及时为企业提高职工工资和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提供可靠的参考依据。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及时收集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物价指数、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等数据,定期向企业提供或备查,主动为基层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提供指导和服务。市、县级工会要深入基层、深入职工,及时为企业(行业、区域)开展集体协商提供全程指导与服务,通过宣讲法规政策、现场指导、把关合同文本、培训协商代表等,促进协商质量和水平不断提升。建立健全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定点联系企业(行业、区域)制度,做到“四必”:即宣传必到、培训必讲、问题必帮、文本必审,切实发挥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的优势与作用。企业家协会、工商联组织要加强对企业经营者的宣传、培训,引导和鼓励企业法人代表、经营管理人员主动提出或接受要约,积极开展工资集体协商。

(二)注重实施分类指导。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应坚持从本地企业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分类制定推广工资集体合同示范文本和工资集体协商指导手册,指导不同规模、不同经营状况企业确定不同的协商重点。对于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重点就职工工资水平、年度职工工资增长幅度和调整办法、福利等进行协商,积极探索劳动报酬与经营成本、经营利润之间的合理比例,实现职工工资随企业经济效益同步增长的正常调整机制,保证职工共享企业发展成果。对于生产经营比较困难的企业,突出协商工资的按时足额支付,建立工资支付保障机制。加快推进国有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采取工效挂钩等工资总额宏观调控办法的国有企业,可以在有关部门核定的工资总额范围内就企业内部分配等内容进行协商,协调好国家对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要求与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关系。

(三)着力丰富协商内容。工资集体协商的各项内容应详细具体,要根据企业(行业、区域)的特点和实际进行“深化、细化、量化、硬化”,制定符合本企业(行业、区域)的特色条款,着力解决合同文本千篇一律的问题。工资集体协商的内容要立足于解决职工最为关注的突出问题,主要包括:劳动报酬(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其调整幅度和调整办法,本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奖金、津贴、补贴的具体数额及分配办法,加班工资标准,劳动定额标准、计件单价或计时工资),企业年金和职工福利,职工工龄工资,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与工资相关的其他事项,等等。

(四)严格规范集体协商程序。依法规范集体协商程序是提高集体协商质量的重要环节。要推广应用省总工会制定的工资集体协商流程图和工资集体协商规范化运作“八步工作法”,引导和督促企业严格履行集体协商代表产生、启动要约、正式协商、审议通过、报送备案、进行公示等工资集体协商的法定必经环节,保证集体协商过程充分表达职工和企业方的意愿和要求,对没有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审核备案的企业,不得纳入考核体系。

(五)加强对工资集体合同履约情况监督检查。在企业内部,推动企业制订履行工资集体合同的工作方案和措施,建立包括企业工会在内的联合监督检查小组,制定监督检查制度,对工资集体合同履行情况定期和不定期进行检查;企业每年向职代会至少报告一次工资集体合同履行情况,听取职代会的意见;进一步建立健全“职代会选举职工协商代表-审议工资集体合同草案-工资集体合同向职工公开-执行结果向职代会报告”的“职工监督工作链”,确保协商不走过场。在企业外部,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大对工资集体合同履行情况的检查力度。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联合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调研督查。

(六)加大推行行业性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力度。在小微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相对集中的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业聚集区)、乡镇街道,应当就本区域的最低工资标准、区域工资调整幅度等重点内容进行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解决小微企业建制难的问题,本区域内企业还应当就本企业的工资增长具体方案,进行“二次协商”。要把开展行业协商作为重点和主攻方向,根据行业特点确定行业最低工资标准,重点谈行业工资调整的最低幅度、职工工资分配制度、行业同类工种的劳动定额标准、计件单价等主要内容。本行业内企业,可以在行业工资集体合同框架下,结合自身实际开展“二次协商”,其确定的岗位薪酬福利标准不应低于行业工资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七)突出职工参与和评价。组织工会干部、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向企业宣传有关政策法规、工作流程,通过厂务公开途径向职工公开公示职工代表、协议文本等内容,不断扩大职工对工资集体协商的知晓率。广泛听取职工对企业收入分配的意见建议,协商的议题广泛征求职工的意见。职工代表经职工民主选举产生,职工代表参加协商全过程,推行一线职工参与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一线职工代表在职工方协商代表中占有一定比例。协商过程要向全体职工公开,发挥职工监督合同履行的作用,不断提高职工的参与率。推行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过程和效果的满意度测评,通过无记名民主测评、问卷调查和个别访谈等方式,提高劳资双方对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综合满意度。职工对工资集体合同的满意度测评结果要在一定范围进行通报。

(八)坚持典型引路。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从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的高度,引导督促企业积极贯彻执行《河北省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条例》,正确认识企业发展与维护职工权益的关系,树立“协商化解矛盾”,“协商促进发展”理念,实现劳动报酬与劳动生产率同步增长。要把广泛宣传工资集体协商和推广典型经验结合起来,注重培养选树工资集体协商运行质量高、协商实效强的先进典型。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直接抓3-5个涉及范围广、代表性强的行业协商先进典型;市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至少培育30个高质量的先进典型,其中,直接抓 3到5个行业协商先进典型;每个县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至少培育10个高质量的典型,其中,直接抓2到3个行业协商先进典型。在全省形成有影响、有带动作用的一批示范样本,带动更多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提质增效。通过策划系列宣传报道,召开典型经验观摩会、现场推介会等,充分发挥典型示范带动作用,帮助和引导职工提高依法维权的意识和能力,使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得到广泛认可和支持。

三、组织领导和工作保障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充分认识全面提升工资集体协商质量的重大意义,抓紧研究制定本地区落实《意见》,提升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质量和实效的总体要求、工作目标和推进措施,及时跟踪评估实施效果,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要明确工作责任,加强工作指导,强化监督检查,认真总结经验,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形成推进工资集体协商提质增效的合力。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集体合同文本的审查管理,对协商程序不规范,不经协商会议或不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集体合同要退回重签,对到期的工资集体合同要督促企业按期续签;把工资集体协商作为劳动监察的内容,对无故不履行工资集体合同、恶意拖欠克扣职工工资的企业及其经营者,依法纠正和处理。各级工会要充分发挥工会的参与、指导、推进和监督作用,强化对工资集体合同履约监督,依法保障和落实好广大职工的收入分配权益。各级企业家协会和工商联要指导帮助企业认识工资集体协商对企业发展的积极作用,督促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推动企业建立健全工资集体协商机制。

(二)突出重点,强化实施。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共同指导企业实施《标准体系》,指导企业会同企业工会在每年年底前按照《标准体系》进行自查,明确整改方向,形成自查自评报告,逐步提升工资集体协商质效。自评报告报上一级工会备案,进行逐级上报统计汇总。行业、区域工会要主动对照《河北省行业(区域)工资集体协商规范化标准体系》,进行改进和提高,并形成自查自评报告,报上一级工会备案,全面提升行业性、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的质效。

(三)建章立制,注重激励。是健全完善集体协商要约机制。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有组织、有计划、有目标地推进工资集体协商“百日行动”,联合推动工资集体协商“百日行动”的常态化、制度化。二建立为企业工资集体合同草案预审把关制度。上级工会要主动到企业指导服务,促进提高职代会审议工资集体合同草案质量。三是规范合同文本报审备案制度。各企业和行业、区域要将工资集体合同上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审批。四是建立健全动态管理制度。各市总工会利用省总工会开发的实名制管理软件系统,对本地工资集体协商建制企业的基本情况、工资水平、工资增长幅度等信息全部录入微机,进行实名制、动态化管理,便于及时掌握情况和检查核实。五是健全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将工资集体协商规范化建设纳入各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评选条件。按照《关于促进居民收入增长的意见》(冀政〔2013〕8号)的要求,凡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和经营者,在各类评先评优中不予列入鼓励有条件的市设立专项经费,用于对提升质量推进力度大、效果好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对连续五年在推进工资集体协商提质增效中成绩突出的单位,授予“河北省五一奖状”,授予1名主要领导“河北省五一奖章”。

(四)健全队伍,提升素质。按照省总工会《关于加强专职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建设的意见》,分级配齐配强市、县(市、区)总工会专职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不断扩大专兼职指导员队伍规模,优化队伍结构,设立专项经费给予保障。引导各地建立工资集体协商专家指导团(组、站),整合社会力量,提高专业指导水平。加强和改进队伍的管理,坚持严格任职条件,强化考核培训,完善专兼职指导员的选聘、培训、督查、联系和考核激励等各项管理制度,将指导员的报酬与能力、贡献挂钩,激发指导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省总工会每年表彰全省优秀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落实分级培训制度,市、县工会要制定培训计划,列支专项经费,保证每年对负责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工会干部、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和协商代表至少轮训一次,切实提升协商能力和水平。

 

 

来源:河北工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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