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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出台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养老新政”
发布时间:2008-11-25 | 点击:1033

     5年前,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发布过一个关于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养老保险的〔2003〕42号文件。这些年来,这个文件在执行过程中遇到了一些突出问题,近日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最新发布了[2008]54号文件,为5年前有关政策作出补充说明。
      补缴年限有新限制
      在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的问题上,新政策规定,在冀劳社〔2003〕42号文件下发前,已经被辞退和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内,不应在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补缴之前的养老保险费。在冀劳社〔2003〕42号文件下发时已被单位聘用,但单位未按规定为其办理参保手续,之后又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单位应按规定补缴冀劳社〔2003〕42号文件下发时至解除劳动关系或退休前的养老保险费。已按冀劳社〔2003〕42号文件规定参保并要求补缴2003年6月1日前连续聘用期间的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参照河北省人民政府令〔1990〕第47号规定,最长补至1990年2月。
      补缴数额有新规定
      参照冀劳社[2008]29号文件,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具体规定是:凡在本文发布之后到2009年6月底前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均以当年当地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最低为60%,最高不超过300%),按26%的比例计算缴费,并按日加收单位缴费部分2‰的滞纳金。其中补费时间为5年以内的,收取滞纳金全部的30%,10年以内的收取50%,15年以内的70%,15年以上80%。凡在2009年7月1日以后的补费,仍按冀劳社办〔2000〕127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以前按有关规定办理的不再重新处理。
      养老金计发办法调整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养老保险金计发办法调整问题,新政策规定,聘用人员到达退休年龄后,实际缴费年限满15年及其以上的,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性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基础养老金按上年度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5%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按个人账户储存额(含利息)除以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补贴性养老金的计发,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超过15年的,每增加一年由原来提高0.7%提高到1%。聘用人员退休后基本养老金的调整,依照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工人增加养老金的标准,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另行制定办法进行调整。
     其他规定仍按冀劳社〔2003〕42号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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